2016年6月,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袁伍常家属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可事发当日袁伍常处于“代同事值班”的状态,但认为袁伍常“工作地点应是事故发生抢修的地点”,而他是在宿舍休息期间发生意外,并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这次被停职或免职的65名村(社)干部,虽然不触及红线,但无所事事,得过且过,有的村干部忙于自己的企业事务,有的长年外出,对村里的事务不闻不问,显然不能胜任村干部职务。”嵊州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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