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2014年8月28日,吉林省延边州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受贿案。检方指控,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达球利用其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深圳市锦新明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刘锦新、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政府原县长谭玉和等17个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开发、职务晋升、企业发展等事宜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子李某先后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95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李达球的刑事责任。
他们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等规定,法院可以对行政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惩戒,比如限制坐飞机乘高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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