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范增玉的减刑理由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法释〔2012〕21号第四百四十八条相对应:
这个已不算太年轻的男人,激动得好长时间说不出话来,任由母亲抱着他嚎啕,任由大哥搂着他肩膀抵头抽泣,不时也看一看站在边上,沉默的父亲。
《人民日报署名文章:事实胜于雄辩》告别大厅庄严肃穆,白色幕墙两侧的黑底白字挽联:“痛失人民好公仆哀悼扶贫美战士”,表达了人们对这位年轻干部无尽的爱戴与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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