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控方指古思尧违反《香港法例》第116号《国旗及国徽条例》第7条,以公开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国旗。根据《国旗及国徽条例》第7条“保护国旗、国徽”,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处以监禁3年及罚款5万港元。
当地居民奥列格?科帕涅夫和巴维尔?韦列夏金也是这家鞋厂的员工。奥列格告诉《共青团真理报》:“从来都没有拖欠(我们)工资,但我们都是‘黑户’,并不是正式注册的员工。我和巴维尔的工作就是把成品鞋从木楦上取下来,然后鞋子通过传送带送到下一个生产环节。我们全村的人都穿中国鞋:皮鞋、运动鞋、跑鞋等等。起火时我还在睡觉,他们(中国人)是从早上8点开始工作。”
《钟翰林侮辱国旗及非法集结罪成 判监4个月》南都记者获取到的监控视频显示,2017年12月22日3时58分前后,涉事法拉利汽车紧跟在一辆白色汽车后面,开出了停车场。




